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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面整合
2014-09-19 08:51:12   来源:   

    今年初,我市率先在全省进行了制度创新,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进行了制度整合,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由市人...
  

  今年初,我市率先在全省进行了制度创新,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进行了制度整合,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南府办发【2014】3号)文件。今年4月,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部委的实施意见,出台了《四川省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为全面贯彻省政府的23号文件精神,我市对《实施办法》在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了参保范围。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规定包含了三个含义:一是把原来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利于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目标;二是维持了新农保和城居保自愿参保的原则,但在政策上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从年轻时起就参保缴费,以利于其年老后获得更加可靠的保障;三是明确了在户籍地参保,有利于实现属地管理,方便提供服务。

  二、统一规定并适当提高了缴费档次。这次增设了1500元、2000元、3000元3个档次,即统一归并为100元至3000元13个档次(顺庆区作为统筹城乡试点地区将缴费档次提高到4000元)。这一规定包含了三个含义:一是统一规定缴费档次,让城乡居民有了更多平等的自主选择权;二是增设1500元、2000元、3000元3个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三是明确个人缴费上限,主要是体现“保基本”要求,并保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关系。

  三、进一步完善了缴费激励机制。国家规定的新农保、城居保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省政府进行了增加,以前的补贴标准100-1000缴费档次对应为30-70元,从今年1月1日起增加10元,达到每人每年40-80元,此次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2000、3000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设定为100、120、160元,增加补贴由省市县三级负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总量的50%,同时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四、扩大了政府代缴费群体。在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同时,对特殊困难群体政府代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扩大了政府代缴群体,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纳入了人民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范围。

  五、进一步明确了领取条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强调的是,适龄城乡居民首先要按规定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当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以不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但不满60岁的,如果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就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如果把实际年龄与到60周岁之差称为剩余缴费年龄,这个年龄段的居民应当在剩余缴费年龄期间按年缴费,也可以按规定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保险费,最多可补到15年。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参保并按年缴费,缴费累积年限不得少于15年。

  六、调整了个人账户计息政策。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时规定的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改为按国家规定计息。这样规定,是为了适应政策和管理方式的变化,更好地维护参保人权益。

  七、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一致,更有利于城乡衔接、保护参保人的权益。

  八、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今年1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由以前每人每月55元增加到60元。《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参保人员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超过年限实行加发基础养老金。

  九、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并在《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充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市府办发【2014】25号)文件当中予以了明确。参保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按本人4个月基础养老金计发丧葬费,按本人8个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抚恤金;参保后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按本人3个月基础养老金计发丧葬费,按本人7个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抚恤金。

  十、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唐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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