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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出台首部《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2013-12-25 15:28:07   来源:   

日前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我市第一部《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此,我市湿地保护有了较为完善的法规。
    日前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我市第一部《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此,我市湿地保护有了较为完善的法规。

  《办法》规定,禁止在湿地内围(开)垦、排污、捕猎等。

  湿地资源面临诸多威胁

  “嘉陵江色何所似,石黛碧玉相因依”。这是嘉陵江沿岸生物的多样性所彰显出的独特自然景观。

  市林业局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南充市现有湿地面积87288.94公顷,占国土面积的6.98%,其中重点湿地(国家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面积54769公顷。已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3个,占全省国家湿地公园数量的三分之一。在广阔的湿地中间,有着野生植物近2000种,野生动物种类达665种。

  南充市湿地资源如此丰富,但湿地面临一系列威胁。

  据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湿地保护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湿地面积萎缩、功能退化。受全球气候变暖等自然因素和采砂采石、电站建设、挖沟排湿等人为因素影响,许多重要的河流、湖泊、库塘等面积骤减。如蓬安县青年农场湿地因电站建设水位升高而面积减少,小中型湿地因采砂而消失。湿地污染较为严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较多的“三废”造成江河、湖泊、库塘湿地水质下降。

  湿地该如何保护?《办法》禁止以下破坏湿地行为: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实施;破坏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揭取草皮;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物;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擅自向湿地引入外来物种;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等。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确因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污染排放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退耕还湿。
 
     让群众从保护湿地中获利

  湿地资源宝贵,但缺乏“开发”的“保护”能否真正有效得到落实,能持续多久?在《办法》起草过程中,专家曾将这一问题提了出来。如何通过合理的开发,让老百姓从“绿水青山”中获益,将绿地保护与产业挂起钩来,使老百姓的环保意识得到提高。

  2005年,阆中构溪河上游的网箱养鱼使水质迅速恶化,结果下游的1000多户居民联合行动,他们一起向养鱼户递交抗议信,向政府表达保护河流的决心,设法赶走养鱼户。对此,《办法》有充分的考虑,但前提是必须严格进行保护,并履行系列报批手续。《办法》规定,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审批、指导和监督。开发利用湿地资源,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

  利用湿地从事种养殖业、开展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按照批准的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进行。经营者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方案,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履行生产经营设施审批手续的,还应履行相关手续。

  对于因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致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进行妥善安排。(易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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