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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用警号乱开罚单 有关人员被问责
2015-10-12 16:36:08   来源:   

  10月9日上午,陈先生驾驶面包车途经国道318线嘉陵西兴境内时,遭遇3名身着警察制服人员以客运车辆无核载标志为由罚款200元。我的面包车...

 

  10月9日上午,陈先生驾驶面包车途经国道318线嘉陵西兴境内时,遭遇3名身着警察制服人员以客运车辆无核载标志为由罚款200元。“我的面包车不是营运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也注明‘非营运’。”当天,陈先生将此情况向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反映,特邀监察员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检政工部门。

  交警纪检政工部门调查发现,给陈先生开罚单人员不是交警,系嘉陵区西兴农村联合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罚单属于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交警部门立即对错误认定违法事实的罚款行为进行了查纠,并对涉事人员进行问责。司机投诉 莫名其妙领罚单

  10月9日下午, 眉山市仁寿县驾驶员陈先生向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反映其在南充遭遇莫名其妙罚款, 希望督促有关部门对道路乱罚款行为予以查纠。陈先生称,9日上午10时左右,他驾驶南充牌号长安面包车(仅在副驾驶室搭乘妻子),从嘉陵区龙蟠方向往嘉陵城区行驶,途经国道318线西兴境内时,见到路边停有一辆大众捷达牌警车和3名身着警察制服、制服上有警号的人员。三人将陈先生的面包车辆拦下,在对车辆和驾驶证、行驶证细细检查后, 告知陈先生驾驶的车辆未喷涂核载人数,要罚款,并当场在陈先生面包车后门上喷涂了“核载7人 严禁超员”字样,现场出具了处罚款200元的罚单。

  “我的行驶证上写着‘非营运’,他们凭什么罚我款。”陈先生对此处罚不服。

  条文规定 客车货车须喷涂核载标志

  陈先生领到的这张《农村派出所中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内容显示:被处罚人(陈先生)于2015年10月9日10时0分, 在318国道2175公里500米实施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等标志的违法行为(代码7056)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第14条第1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第69条第7项,决定处以200元罚款。同时,要求陈先生持该决定书在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经查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如下:第十四条【特定机动车适行义务】下列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喷涂、粘贴或悬挂标志:(一) 客运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喷涂核定载货质量、驾驶室核载人数;车厢尾部均喷涂本车号牌三倍以上的反光号码;第六十九条【机动车严重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七)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核载人数等标志的。

  交警回应

  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9日下午, 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将陈先生反映遭遇乱罚款问题初步调查情况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检政工等部门进行了通报。

  10日下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检政工部门会同该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此展开调查。 交警纪检政工部门调查显示: 给陈先生开罚单人员不是交警, 系嘉陵区西兴农村联合执法中队工作人员。 根据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抓紧粘贴农村面包车核载提示牌和组建农村执法小分队、劝导队的紧紧通知》精神,该中队人员现场给陈先生面包车喷涂核载人数标志的行为是正确的;但该中队人员给陈先生开具罚单的确于法无据,属于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目前,交警部门已对西兴农村联合执法中队错误认定违法事实的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对涉事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将陈先生反映有关人员涉嫌使用他人警号的问题报送嘉陵区公安分局作进一步追查。10日下午, 投诉人陈先生告诉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有关人员已向他赔礼道歉,他除不被罚款外,还获得了400元的误工、交通等补偿费用,他对此处理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其直属三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警力不足,目前,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均由政府成立的农村联合执法中队承担,公安派出所负责其日常管理。西兴农村联合执法中队人员对陈先生拦路检查并开具罚单的行为,群众未投诉前交警部门并不知情。下一步,交警部门将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执法人员的监管, 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杜绝类似事件发生。(记者 徐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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