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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无故进入银行“黑名单” 南充男子获赔
2016-04-13 09:47:23   来源:南充日报   

  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民信息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录入“黑名单”的侵权案件,案件审结后,某银行阆中支行不仅立即消除当事人的不良信息记录,且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

  办理车贷 得知被加入银行“黑名单”

  2015年7月,阆中市民杨某想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车辆,办理相应手续时被银行告知有逾期贷款未偿还的不良记录,且已被银行列为禁入类客户,根据银行风险管理提示,各银行机构不得与其发生新的授信业务。

  基于此,杨某不能办理购车贷款业务,也不能办理信用卡等业务,杨某对此感到十分诧异:自己从未向银行申请过贷款,怎么会有未偿还的不良信息记录,且银行还将自己列入了“黑名单”呢?杨某遂向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被告知其在某银行阆中支行有一笔3万余元贷款逾期未偿还。

  杨某当即找到了某银行阆中支行请求核实贷款的真实性。该银行向杨某提供了一份刑事裁定书,该生效文书显示系他人冒用杨某名义办理了虚假按揭贷款。杨某要求该银行消除不良记录,在遭到拒绝后,杨某遂将该银行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

  银行主动调解 当事人获赔1.2万元

  杨某认为,某银行阆中支行具有审查和管理不严的责任,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有责任和义务审查核实贷款人的真实身份。该银行在已经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明知杨某名下的贷款是虚假的,且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并未对此进行纠正,仍然将他人冒用杨某名义办理的虚假贷款记录在杨某名下,致使杨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继续保持近4年之久。杨某认为,该银行不仅损害了他的姓名权,给他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同时也给他的商业活动和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

阆中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杨某的起诉予以受理,并按程序向某银行阆中支行送达了开庭传票。该银行收到法院传票后,申请对该笔贷款资料中涉及杨某的签名和捺印进行鉴定。为查明贷款的真实性,法院同意银行的要求。鉴定机构通过技术鉴定,认为该笔贷款资料中涉及杨某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杨某所为。

  在庭审中,某银行阆中支行主动提出调解,并提出立即消除不良记录并赔偿杨某的律师费、精神损害费1.2万元的调解方案。经过法院调解,杨某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该案以调解方式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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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身份信息无故进入银行“黑名单”男子获1.2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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