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充经济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未看清借条替姐姐担保 南充女子承担连带责任
2016-05-09 10:10:20   来源:南充晚报   

  一名女子,当她的堂姐向他人借款15万元时,她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因堂姐未按时还款,两人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昨(8)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虽然担保人在法庭上辩称她在签字时并未看清借条上的内容, 对担保事项不知情, 但法院仍判决她承担连带责任。

  堂姐未还他人钱 堂妹担保成被告

  邢红系顺庆区某镇一名个体经营户,因资金周转困难,2013年9月21日, 她找到在南充经商的一位远房亲戚苏彤,请求借款15万元,并承诺支付利息。苏彤同意借款给她,但要她请人担保。邢红遂请堂妹邢燕担保。碍于情面,邢燕答应担保。当天,苏彤向邢红出借15万元,邢红向其出具了一张格式化填充式的借条,载明借款本金为15万元,约定本息于2014年1月25日一次性偿还,并载明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包括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邢红、邢燕分别在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字捺印。 借条上没有载明利息,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5%。

  后邢红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2016年1月28日, 苏彤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邢红、邢燕姐妹俩告上法庭,索要借款本息。

  辩称没看清借条内容 堂妹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受理本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及原告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

  被告邢红辩称,愿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过高,不愿意承担。

  被告邢燕则辩称,她在借条上签字是事实,但该借条是填充式的,当时并没有仔细看借条内容, 对借条中载明的担保事项均不知情,而且她的认知能力有限,对借条上载明的担保内容并不明白所要承担的责任,故对邢红借款担保并不是她的本意,原告要求她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请求驳回原告对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针对借款本金,被告邢红应当按照约定在借款期限内偿还,故法院对原告起诉被告邢红偿还本金15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针对利息,依据相关规定,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原告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依据借条约定的内容,担保人的担保内容包括律师代理费,法院按诉讼标的所占比例划分代理费, 本案的代理费应为6977元。被告邢燕庭审中对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捺印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没有看清楚内容,对担保内容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邢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对基本事实的认知能力,未有胁迫签字的情形,被告邢燕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邢红自认的口头约定的利息, 担保人邢燕并不知情,邢燕不承担担保责任。

  4月29日, 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邢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彤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977元;被告邢燕对邢红应承担的借款本金15万元及律师代理费6977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未看清借条替姐姐担保 妹妹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相关热词搜索:南充 借条 姐姐

上一篇:南充大学才女创作诗歌《丝路》获全省一等奖
下一篇:南充:捡条娃娃鱼高价不卖 放生嘉陵江渔民捕捉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