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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门口聚众斗殴 南充11名未成年人被训诫
2016-06-12 09:27:59   来源:南充日报   

  “在检察机关的教育下,我对自己之前的行为感到羞愧,希望检察院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日前,在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护航青春·关爱成长”不起诉宣布暨训诫会上,被不起诉人赵某宣读了悔过书,表示今后一定痛改前非,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据了解,今年以来,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未成年人案件29件74人,不诉11人,均已宣告训诫。

  2016年1月11日晚,多名青年在顺庆区某学校门口聚众斗殴,被害人被打成重伤二级。几天后,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该案承办人杜世新介绍,张某、王某等4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触犯了《刑法》234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4名犯罪嫌疑人均是未成年人,均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多人有自首情节,故检察机关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出发,遂决定对张某、王某作罪轻不起诉。

  “我们将这4名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进行封存,不会影响他们以后的学习生活,这样不仅降低了社会影响,也为他们重新做人创造了有利条件。”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龙敬告诉记者,以下5种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具体犯罪事实情况,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决定不予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协议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记者 张蓉萍)

  (原标题:微罪不诉 11名未成年人被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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