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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租户经商逾期不搬 房东起诉要回损失
2016-09-13 09:39:07   来源:南充晚报   

  一商户在市内某学校租房经商,租赁期满后不愿搬离,被这所学校告上法庭。昨(12)日,审理本案的顺庆区人民法院法官严钲棚告诉记者,该院日前一审判决租房者腾空房屋,并向学校支付租期满后占用房屋的费用,但没有支持学校另外主张的违约金。

  合同到期承租人不搬离

  家住高坪区的男子王洪顺(化名),在南充经商。2014年11月,他找到市内某学校, 准备租赁该校一公寓内的一间商铺用于经营。同年11月28日,王洪顺与该学校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王洪顺承租该校一公寓内的一间商铺,租赁期限为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 年租金为1.9万余元。 双方另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不续租, 承租方须在7天内腾空房屋并将钥匙交到出租方(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双方若有违约行为, 须按该合同租金的5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租到这间商铺后,王洪顺开始布置整理,用于经商。因生意红火,一年租期届满后,他想续租商铺,但学校表示,要将商铺收回另作安排,不再出租。此后数月,王洪顺一直占用商铺,未予搬离。

  为此, 该校于2016年5月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王洪顺不遵守合同,租赁期满后仍占用房屋。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洪顺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判决退房并支付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真实有效。 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双方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已经届满, 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腾退房屋。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天52.87元的租金标准, 向其支付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定被告王洪顺从租赁期限届满次日即2015年12月5日起, 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用, 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另原告还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9650元,因原告在本案中的实际损失为被告逾期腾退房屋期间的房屋占用费用,此项费用法院已予以支持,故对原告另行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9月2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洪顺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腾空并向原告学校返还商铺,并按照52.87元每天的费用标准,向原告支付2015年12月5日至其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租户经商逾期不搬 房东起诉要回损失)

  律师说法 租房违约如何处理

  律师雷震:《合同法》 一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处理方式:(一)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定金责任;(五)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在我国,租房违约一般会根据违约的实际情况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承租人毁坏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采取补救措施,修复房屋或者是赔偿损失; 如果承租人毁约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扣除定金或者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 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不续租(意思是双方不再继续建立租赁关系),被告应退还房屋。因被告构成违约,原告既主张了损害赔偿,又主张违约金赔偿, 法院只支持了其中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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