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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公司将工资汇入他人账户 法院:不当得利需退还
2016-10-25 10:02:34   来源:南充晚报   

  一公司在给员工发放工资时, 错将员工的9840多元工资转入与其同村同名的另一人账户上。昨(24)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 这家公司经多次催促账户所有人无果后, 将该男子诉至法院。 日前该院一审以不当得利判决62岁的陆平原向该公司退还9840元。

  近万元工资转入同名账户

  2014年12月22日,市内一公司通过银行现金转账方式,向一名兼职员工批量发放年度第三、四季度工资。然而,该公司在向45岁的陆平原转存工资款时,却先后将4笔共计9840元的款项转到了与他同村的62岁的陆平原在同一银行开设的账户上。

  转款后,45岁的陆平原因没有收到工资,便向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查询,财务人员通过向银行查询和核对, 发现将工资错误地转到了62岁的陆平原的账户上, 遂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在外地务工的62岁的陆平原联系,表示因工作失误,将别人的工资错误地转到了他的账户上,希望他返还这笔钱款。 但62岁的陆平原却认为,他不知情,钱转错了与他无关,一直未向这家公司返还。

  法院判决属不当得利

  因双方多次交涉没有结果,2016年7月,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转款错误的事实, 法院经调查予以确认。

  本案转款事实成立后, 原告因其错误转款行为致该公司财产受损, 系受损人;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其银行个人账户中所增加的转账资金9840元,属于不当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对此,对于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错误转账资金984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负担问题,因本案纠纷的起因系原告自身过错行为所致,由此,对于原告要求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0月上旬,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62岁的陆平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司返还转款资金984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公司负担。(文中人物系化名)(雷悦 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不当得利应无条件返还

  律师雷震: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也就是说,不当得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受到刑事处分. 不当得利者拒绝归还不当得利,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所以,尽管失误在公司,村民没有任何过错,但其同样必须无条件地将9840元返还给原告公司。

  雷震提醒, 如今网上银行和柜台应用越来越先进,手指一点即可完成大笔款项的支付、转账等,但操作时可能出现失误。 当出现诸如上述错汇款项等问题时,如果钱尚未被取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失为一种简便快捷的好方法。即使保全后不能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还可以以不当得利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之后的诉讼期间保证款项不被转移,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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