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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美妇欲断婚外情 被情人殴打施暴
2016-11-14 15:52:09   来源:南充晚报   

  她悬崖勒马斩断与一名男子在异乡建立的婚外情, 可他竟从外地赶来南充, 将其胁迫进一家宾馆。昨(13)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 因对曾经的情人实施暴力性侵, 外地男子顾远东11月10日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异乡打工结孽缘

  艾芬几年前与一名男子结婚, 并生下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2015年春,她与同村几个姐妹到广东打工。在此期间,她认识了同在广东打工的已婚男青年顾远东。二人相识后,空闲时间经常在一起玩耍。时间一久,妻子没在身边的顾远东耐不住寂寞,便向艾芬展开追求,起初遭到了她的拒绝。 顾远东不死心, 加大攻势,又用小恩小惠笼络她,在2015年夏天,二人建立了婚外情。

  但两人相好一段时间后, 艾芬对自己的荒唐行为进行了反思, 觉得这样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内心深感不安,便向顾远东提出分手,可顾远东坚决不同意,甚至要求艾芬离婚后嫁给自己, 这更让她感到惊恐。于是,在2015年11月,艾芬连辞职手续也没有办理,就不辞而别。她更换了电话号码,发誓这一辈子再也不愿见到顾远东了。

  分手后情人找上门

  2016年初,艾芬到南充一公司打工。可3月的一天,她却突然接到了顾远东的电话,那个熟悉的声音把她吓了一跳,原来自从她离开后,顾远东就茶饭不思,不久也辞职回了家,并多方打听,终于联系上了艾芬。顾远东表示,他将到南充来看望艾芬。艾芬求他不要来,她有家庭,想同他和平分手,可顾远东却不干。

  3月20日中午,她又接到了顾远东的电话,说他已到了南充,要求与她见面。遭到艾芬拒绝后,顾远东说:“你不见我,我就到你们公司来找你。”实际上他并不知道她所在公司的具体位置, 只是吓唬她而已,但艾芬害怕了,只好在公司找了要好的姐妹,陪同她一道去见了顾远东,3人都好言相劝, 让顾远东赶快回家,不要给艾芬惹麻烦。

  当天晚上, 艾芬又接到了顾远东的电话, 说他舍不得离开她, 还想和她见一面。艾芬不得已,又叫上姐妹,与顾远东见了面。顾说,他第二天一定回老家。

  次日,顾远东多次给艾芬打电话,艾芬一直不接听。 因为没有找到艾芬上班的具体位置,顾也拿她没办法。直到3月22日下午5点多钟, 艾芬才接听了顾远东的电话。顾说,只想再见她最后一面,说几句话就离开。艾芬信以为真,答应与他见面。

  宾馆里他发飙施暴行

  见面后,艾芬准备回公司,顾远东却拦住她, 叫她跟他一起到宾馆去呆够半个小时,她不愿意去,顾远东就掏出一把水果刀,架在自己的脖子上,威胁艾芬。这一招镇住了艾芬,只好答应了顾远东。

  当天下午,二人进入一宾馆,顾远东为防艾芬逃走,强行拿走了她的手机和钥匙。随后,又不顾艾芬强烈反抗,采取掐脖子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上午, 顾远东一直不让艾芬回公司,他说要把她带到外地去打工,不准她回公司或家里。 艾芬为了摆脱他的控制,便假装答应了下来。11点过,顾远东带着艾芬下楼吃饭,艾芬乘其不备,向一家门市的老板求助,并报了警。25日下午,民警将顾远东抓获。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顾远东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顾远东虽与被害人艾芬存在情人关系, 但艾芬在案发前已明确表示要与其断绝关系, 艾芬是在受到顾远东胁迫的情况下才与其到宾馆房间,在第二天逃脱后及时报警,能够证实其主观上不愿与顾远东发生性关系。

  11月10日,该院一审依法判处顾远东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死缠烂打 欲续婚外情 发飙施暴 获刑三年半)

  律师说法

  关于强奸罪的界定与量刑

  律师雷震: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 趁被害妇女熟睡、 重病、晕倒; 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 情人;迷奸;例外: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在犯罪主体方面,在我国,丈夫一般不构成强奸,因为当中涉及中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女人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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