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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情况?新婚夫妇刚办完酒席就和婚庆公司闹起来
2017-08-22 09:18:29   来源:南充晚报   

  一对即将踏上红地毯的男女青年与一家婚庆公司签订合同,由这家公司为他们提供婚庆服务。可在新婚之日,这对新人却对婚庆公司提供的服务大为不满, 因此拒付后续的11100元服务费, 被婚庆公司告上了法庭。昨(21)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婚庆公司的服务存在违约,日前依法判决扣减20%服务费。

  认为服务有缺陷 拒付万余元尾款

  黑龙江小伙陈某与顺庆女孩何某定于2017年3月19日在南充喜结良缘。早在2月11日, 这对准新人便与南充一家专业婚庆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由这家公司向他们提供婚礼现场布置、主持人、摄像等婚庆服务,收取服务费18500元。合同签订后,两人即按约定向婚庆公司支付了7400元定金。

  陈某、 何某的婚礼于3月19日在南充一酒店举行,3月18日晚8时许,婚庆公司到酒店进行了婚礼舞台布置及组织婚前彩排。 在布置婚礼场地的过程中,陈某、何某认为婚庆公司布置的婚礼舞台中央的现场图与其之前提供的效果图相差甚远,要求婚庆公司按照效果图重新布置。3月19日,陈某、何某的婚礼在这家婚庆公司提供的婚庆服务下如期举行。但事后,两人对婚庆公司的服务大为不满, 认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存在违约情况, 遂拒绝支付剩余的11100元婚礼服务费。

  起诉索要服务费 被称服务问题多

  5月8日,婚庆公司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陈、何两人,索要服务费。法院对这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时,原告婚庆公司称,他们与被告陈某、何某签订了《婚礼服务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婚礼现场布置、主持人、摄像等婚庆服务,但被告违背合同,除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了7400元定金外,剩余的11100元至今未付。 婚庆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某、 何某立即支付服务费11100元及违约金。

  被告陈某、何某辩称,原告提供不符合约定的婚庆服务,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未支付尾款是在依法先履行抗辩权。原、 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包含婚礼策划书及现场仪式流程表,提供跟妆、跟拍摄影服务。但事实上,原告从签订合同至婚礼举办结束都未提供过婚礼策划书。此外,被告于3月19日举行婚礼,根据合同约定, 原告应在3月18日晚就把婚礼现场布置完毕, 但直到3月19日凌晨两三点,舞台现场布置都还只有一个框架,并与效果图的图案、材质完全不一样。 后来原告临时东拼西凑找来各种道具添加上去。直到19日上午10点多,舞台旁边的过道因太窄还在调整。 原告提供的服务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所谓的婚礼策划书仅一份效果图,实际布置的现场与效果图完全不一样,素材材质相当低廉。此外,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跟妆服务;原告为被告提供跟拍摄影服务,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后期照片和光碟。因此,被告先履行抗辩权,未向原告支付后续款项,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原告回应称,合同是在网上下载的模板, 服务项目并不包含出具婚礼策划书;婚礼现场布置并不是3月19日上午10点才完毕,而是凌晨五六点就完毕了,此后是在微调中;合同中并不包含跟妆,如需跟妆需要另外支付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扣减20%服务费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婚庆公司是否存在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陈某、何某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婚礼策划书应属于合同附件, 并且应当涉及合同服务项目的选择,婚庆公司未向陈某、何某提供婚礼策划书, 导致其提供的服务项目细节模糊, 已构成违约,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婚庆公司向陈某、何某提供的婚礼现场效果图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婚庆公司在布置现场时与效果图不一致,导致陈某、何某要求更改,婚庆公司属于瑕疵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针对跟妆服务问题,因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中未包含此项目, 故被告此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对于婚礼现场照片和后期光碟问题, 因双方对合同服务费的支付已产生纠纷,且婚庆公司表示被告支付服务费后,他们会及时提供现场照片和后期光碟, 故不宜基于此事认定婚庆公司违约。

  综上,法院认为,婚庆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陈某、何某未支付后续款项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对于婚庆公司要求陈某、何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法院酌定扣减总服务费的20%,即3700元作为婚庆公司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日前,该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何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婚庆公司支付服务费7400元。(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婚庆服务不到位 法院:服务费八折)

  律师说法

  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雷震:婚庆公司与陈某、何某签订《婚礼服务合同》, 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婚庆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作为专业服务公司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故法院酌定扣减婚庆公司两成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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