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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200万元收回无望 伪造证据想让担保人还款
2018-11-08 10:18:24   来源:南充晚报   

  柴小静借给林澜20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林澜无力偿还。柴小静向法院起诉后,想让担保人还款,却发现担保期限已过,遂撤了案。在借款合同上添加“担保期限为3年”等字句后,又重新向法院起诉,结果被发现是伪造的证据。

  借款200万元未收回 状告债务人和担保人

  去年10月,柴小静向顺庆法院起诉,称嘉陵区男子林澜向其借款200万元不还,并把替林澜担保的陆安等3人和仪陇一家林业公司同时告上法庭, 要求判令林澜偿还借款本息,其他4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就在法院准备开庭审理本案时, 柴小静突然撤案。2018年2月27日, 柴小静再次向法院起诉上述5名被告, 法院开庭审理时,只有原告柴小静和被告陆安、林业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其他3被告未到庭应诉。

  原告柴小静在法庭上诉称,2015年12月20日,她和林澜签订了《借款合同》,林澜向其借款200万元, 约定借款期限20天,由其他4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3年。借款到期后,经柴小静多次催收,林澜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否认约定担保期 法院档案揭开秘密

  被告陆安和林业公司称,《借款合同》并未约定担保期限, 因此担保期限应当从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正常情况担保期为一年),现已超过担保期限。

  双方各执一词。为查明真相,承办法官审查原告柴小静提供的借款合同, 发现在第7页“其他”一项后边有手写的文字(其他条款均为打印),注明“担保期限为3年,若乙方未还清债务本息,则担保期限顺延。”

  但二被告却说“合同中并没有手写这一条,这是原告擅自添加的内容。”

  到底合同上有没有手写这一条呢?法官想到,去年柴小静曾起诉过一次,后又撤案,法院保留的卷宗档案复制了相关文件,于是法官调取了去年柴小静起诉5被告的卷宗,发现合同第7页中确实没有手写这一条。

  原告承认造假并认错 法院免于处罚依法判决

  法官认为柴小静有造假的嫌疑,遂向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在事实面前,柴小静不得不承认,第一次起诉后, 她发现林澜已没偿还能力,本想让几名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结果发现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限, 这就意味着担保期限已过,于是撤了案,在合同上用笔添加了担保期限为3年等内容,然后再重新起诉。认识到此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柴小静向法院作了深刻书面检讨,并申请撤回对4名担保人的起诉, 希望法院谅解。鉴于柴小静认识深刻,态度诚恳,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法院决定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 原告柴小静与被告林澜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林澜应当偿还借款。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澜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柴小静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文中人名为化名)(段萍 记者 何显飞)

  伪造民事诉讼证据将担何责

  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原告即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情节轻微,又诚恳认错, 故法院未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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