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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非法集资1200万余元 服装店女老板获刑15年
2015-04-02 17:53:27   来源:   

     营山县一服装店女老板,以虚构的经营服装生意、购买门市等为名,以支付高息为诱饵, 向71人借款178笔共1213.6万元,除归还本金6...
  

   营山县一服装店女老板,以虚构的经营服装生意、购买门市等为名,以支付高息为诱饵, 向71人借款178笔共1213.6万元,除归还本金66.5万元、支付被害人利息144.87万元外, 其余1002.23万元不能偿还。昨(1)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该女老板因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南充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承诺支付高息借款总额达1200余万元

  生于1965年10月的吴某,系营山县朗池镇人,自1991年开始在营山县城做生意,2012年8月与某服装品牌签订经销协议,并于同年10月底在营山县租门面代理销售该品牌服装。 吴某多次虚构以经营服装生意、自己购买门市、帮其叔父借款,自己在成都等地投资等名义,向他人提出借款,并承诺支付高息。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共向营山县71人借款178笔,借款金额1213.6万元。 吴某在借款过程中承诺支付高利息,截至案发前,吴某已经支付利息144.87万元。

  虚构资金用途骗取借款人信任

  吴某对外借款时称所借资金用于生意周转、进货、买房子、买门市、开超市、帮助朋友高息借款等, 而实际上除少部分用于进货外, 其余大部分用于支付先前借款的高额利息。吴某夫妇除了上世纪90年代在营山县购买住房一套、2010年花近40万元在营山县城购买门市一间、2011年花24万元在成都按揭购买住房一套外, 没有在营山以外的其他地方有投资。 另外吴某经营的服装店除2012年9月营业到案发时,仅向服装品牌厂商支付18万元,大部分借款资金用于偿还先前的借款利息。吴某采取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造成1000余万元的资金无法返还。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有高达1002.23万元不能归还, 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3月26日,该院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吴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吴某退赔各被害人1002.23万元。

  (林斌 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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