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充经济网 > 区县连线 > 正文

仪陇“3·21”车祸案一审宣判
2014-08-18 10:51:48   来源:   

    记者昨日从仪陇县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仪陇3·21车祸案一审完毕。被告人胡永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肇事司机获刑6年  

  记者昨日从仪陇县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仪陇“3·21”车祸案一审完毕。被告人胡永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4年3月21日凌晨4时20分左右,被告人胡永兴驾驶川RZ186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11名川剧爱好者张险峰、侯翠华、张光绪等(除11名临时戏班成员外,还有一名成员的2岁孙子欣欣(化名)),从仪陇县凤仪乡向南部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凤仪乡高立村“猪拱垭”一上坡路段时,因车辆动力不足,胡永兴将该车熄火后下车准备将货厢门打开让乘车人下车。货车开始滑行,随后坠崖,造成张险峰、侯翠华等8人当场死亡,程天顺、张光绪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庭华、欣欣生还。

  事后,仪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本次事故由胡永兴承担全部责任,12名乘客无责任。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胡永兴疲劳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人货混装、对周围环境估计不足、临危处置不当等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其情节特别恶劣,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永兴的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胡永兴的代理律师表示,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永兴未提起上诉。(记者 张义成 实习生 青茜)

相关热词搜索:仪陇 一审 车祸

上一篇:营山严格监督落实 提升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水平
下一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演绎“加速度”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