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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火炮给未成年人致其受伤 店主担责
2014-12-05 18:58:47   来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2014年4月14日上午,阆中市思依镇某小学学生张扬在阆中市思依场某副食店购买惊天动地火炮二颗,当日下午,张扬...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2014年4月14日上午,阆中市思依镇某小学学生张扬在阆中市思依场某副食店购买“惊天动地”火炮二颗,当日下午,张扬在家燃放火炮时,被火炮炸伤,当即被送往南充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爆炸毁损伤”,手术并住院治疗至同年5月13日出院,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

  张扬出院后,其家人曾找到销售火炮的李能协商,当地政府及居委会干部也组织双方多次协调,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5月21日,张扬向阆中法院思依法庭起诉,要求被告李能、颜华、颜云(副食店实际店主)共同赔偿原告受伤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阆中市人民法院思依法庭受理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火炮属于易燃易爆产品,且“惊天动地”火炮包装纸上的警示语上明确记载“未成年人严禁燃放”,被告李能在原告张扬的监护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将火炮销售给未成年人存在过错,因该店经营者系被告颜云,被告李能的行为系帮工行为,对被告李能销售火炮给原告致原告受伤的后果应由被告颜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扬与外祖母居住生活在一起,其外祖母作为张扬的临时监护人应对张扬的人身安全尽到监督、保护义务,其外婆在明知张扬购买火炮且在家中燃放的情况下,其未作具体的安全知识告知和必要的制止义务,应对张扬的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张扬与其外婆承担80%的责任,颜云承担20%的责任,李能、颜华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颜云赔偿张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20%,即2万4千元。(阆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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