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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起纷争 自愿撤诉明事理
2015-05-18 15:55:13   来源:   

    本网讯 近日,在阆中市法院柏垭法庭办公室,李老汉紧紧地拉着承办法官的手说:案件撤诉了,我心理十分透亮,感谢法官帮我指点了迷...
  

  本网讯 近日,在阆中市法院柏垭法庭办公室,李老汉紧紧地拉着承办法官的手说:“案件撤诉了,我心理十分透亮,感谢法官帮我指点了迷津,尽管没有达到我起诉的目的,但我还是很高兴。”

  李老汉膝下育有二子,现均已成家立业。李家长子持有原老屋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后李家父子三家人将原旧屋拆除后,父子三家共同投资投劳改、扩建成砖混结构房屋三间共两层。因历史原因,相关部门对原、被告在自留地里建房管理不甚规范,李家人在建房之初仅给村委会打了口头招呼后也未到相关职能部门补办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该房屋实际也就成了没有户口的房屋,李老汉也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十余年。

  近年来,李家长子认为自己有过去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自己无住房为由要求父母进行分割,而李老汉夫妇也想在有生之年对该房屋能够进行合理分配。再加之,该幢房屋可能面临拆迁有一定潜在的升值空间,但被告李家长子要求分割房屋面积过多导致父子三家人对簿公堂。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首先对李老汉的主张合理但不合法的要求进行了释明。其次,法官向李老汉宣讲了相关法律规定,其一,按照法律规定,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共有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项法律规定对原告极其不利;其二,法院在办理农村居民离婚、分家析产、继承等案件时,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当事人均要向法院提供相关申请、审批宅基地的职能部门审批材料、建管审批材料,防止通过诉讼方式侵犯他人宅基地权利和房屋权利,原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败诉风险。其三,如果依法宣判,原告不仅要打输官司,可能还要遭到被告的冷嘲热讽,那将赔了夫人又折兵,这是法官最不愿意看到的裁判结果和社会效果。最后,法官还劝告李老汉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仍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化解这起矛盾纠纷的明智之举。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原告最终接受承办法官的建议,提出了撤诉申请。尽管没有达到目的,但是李老汉还是通过这起“半途而废”的官司学到了很多法律常识,并对法官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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