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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心理作祟 二次醉驾领刑
2015-08-04 15:26:27   来源:   

    本网讯 2015年7月30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本网讯 2015年7月30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何某某本次已是第二次因醉酒驾驶被判处刑罚。2012年9月份,何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将前方一辆轿车尾箱撞坏,被查获后,经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达393.02mg/ml,被顺庆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3月20日20时许,何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玉屏公园后门13路公交终点站时,与行人发生擦挂,造成行人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何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236.9mg/ml,属醉酒驾驶。在2012年因醉驾被查获后,何某某的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故本次是无证驾驶。经开庭审理,顺庆区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ml以上、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有危险驾驶犯罪前科等应从重处罚的情节,另认定了何某某有自首情节、对交通事故被害人进行了赔偿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何某某已经因醉酒驾驶接受过一次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为图一时之方便,心存侥幸再次醉驾,终究难逃法律制裁。(龙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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