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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私人借钱加盖公司公章 董事长、公司均坐被告席
2016-08-09 18:07:22   来源:南充经济网   

  公司董事长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2000万元,借条上却盖上公司印章。借款迟迟不能还清,董事长、公司均坐上被告席。被判返还借款,判决生效后,借款依然无着落。法院运用“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借款。

  董事长借钱 借条盖上公司公章

  张大年(化名)是南部县新丰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该公司董事长。2013年12月9日,张大年以新丰公司临时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向朋友何君(化名)借款20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借条上借款人是张大年,同时在其名字后边加盖了新丰公司的公章。当天,何君就向张大年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转款2000万元。

  后经催收,张大年向何君偿还了200万元,剩余的1800万元欠款迟迟不偿还。何君遂将张大年和新丰公司告到了法院。

  公司“不认账” 欠款应找董事长还

  南部县法院一审认为,新丰公司、张大年作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应对借款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判决新丰公司、张大年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何君返还1800万元,并支付利息。

  新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新丰公司认为,张大年与何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张大年的个人行为,所借资金也未用于公司经营,与公司无关,不应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新丰公司提出,未授权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张大年向何君借款的相关事项,而且公司控股和非控股子公司财务和银行账号都未收到2000万元借款的事实。

  新丰公司认为,借条上显示的借款人是张大年,虽然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借条上并没有写明借款单位系新丰公司。何君的2000万元出借款也是流向了张大年的私人账户,收款人也是张大年,充分说明这是他的个人行为。

  总之,新丰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所欠款项由张大年个人偿还。

  法院细释法 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二审中,何君认为,公司公章系加盖在借款人处,因而新丰公司与张大年同是借款人。而张大年却辩称,他的借款行为与公司无关。

  张大年的借款到底新丰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借条上的借款人栏,张大年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表明他与新丰公司为共同借款人。他作为新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公司有关的民事行为是否得到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不影响该行为的对外效力。

  关于何君的出借款进入了张大年的私人账户,该笔借款就与新丰公司无关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不能成立。法院认为,货币作为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何君履行出借义务后,该笔款项去向,是借款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张大年系新丰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出具借条并加盖新丰公司印章,何君完全有理由相信他既能代表自己,又可以代表新丰公司。

  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合同法》地五十条的规定,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令新丰公司与张大年为共同借款人,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适当,应予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张大年和新丰公司一直未还款,2016年1月,何君向南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新丰公司账户的存款信息,立即对该银行账户予以在线冻结申请,后经审理办理了冻结手续。

  新丰公司在支取账户资金时,发现账户被冻结,立即找到承办法官,要求与何君协商处理解决债务纠纷,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共计2000万元,案件得以执结。(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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