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充经济网 > 政法天地 > 正文

嘉陵法院:卖假烟扰乱市场秩序 非法经营被处刑
2017-03-22 17:00:15   来源:南充经济网   

  近日,嘉陵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三被告人通过销售伪劣香烟从中获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6个月至1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侯某、罗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人于2014年开始在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一段经营一家超市,因二被告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法从烟草公司购进香烟用于销售。期间,夫妻二人就从其他超市购进香烟予以销售。2015年开始,夫妻俩觉得销售正品香烟利润太低,便联系上了在成都贩卖伪劣香烟的被告人赖某。其后,被告人侯某先后十余次从赖某租住的成都市某小区处购买到中华、玉溪、大重九等伪劣香烟1448条,购货金额为97340元。侯某将一部分伪劣香烟交给罗某混在正品香烟中予以销售,其余伪劣香烟则由侯某加价销售给刘某等人,共非法获利2万余元。2016年2月,被告人侯某、罗某被南充市嘉陵区烟草专卖局查获,被查获时从侯某、罗某处扣押尚未销售的香烟495.4条。市场价值达106389.5元。2016年4月,被告人赖某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治安大队查获,被查获时从赖某租住的成都市某小区的家中,扣押尚未销售的香烟62.2条,市场价值达16262元。

  嘉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侯某销售伪劣香烟,数额巨大。被告人侯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伪劣香烟,并交被告人罗某共同贩卖。三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陈梅)

相关热词搜索:嘉陵 秩序 法院

上一篇:嘉陵法院:客车车主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 法院判决犯诈骗罪
下一篇:顺庆区检察院多措并举保障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