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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嘉陵法院成功调解一批涉众劳动争议案件
2017-04-17 09:27:00   来源:南充经济网   

  近日,南充市嘉陵法院成功调结了杨某等30名原告诉南充市嘉陵区某酒楼等11名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

  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某酒楼,系被告沈某、张某、吴某、郑某、陈某、朱某、杨某某、罗某、李某、蒋某合伙出资开办,由被告沈某、张某承包经营,被告张某与被告沈某系夫妻关系。杨某等30名原告向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某酒楼投递入职申请表后被招聘成为该酒楼的员工,后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某酒楼停业拖欠员工工资。部分员工于2015年4月24日向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报案,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于2015年5月4日以南充市嘉陵区某酒楼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立案侦查,并对实际经营者被告沈某上网追逃。杨某等30名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诉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嘉陵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精神,就南充市嘉陵区某酒楼拖欠原告杨某等人工资的事实,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已对实际经营者即被告沈某上网追逃,故对原告杨某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嘉陵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杨某等30名原告的起诉。杨某等30名原告不服嘉陵法院一审作出的民事裁定,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该裁定,并发回重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指令嘉陵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继续审理的过程中,在该院刑庭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是解除杨某等30名原告与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某酒楼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杨某等30名原告均同意由被告沈某、张某支付其应得工资的40%,并自愿放弃其余部分工资,以上款项被告沈某、张某在2017年3月27日前支付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余款在2017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杨某等30名原告;如被告沈某、张某按以上协议履行完毕,杨某等30名原告不得就欠薪事宜向被告方提出任何主张。(赵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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