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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法院与公安执行联动严惩拒执案
2017-05-08 10:13:32   来源:南充经济网   

  5月3日,南部县法院与县公安机关执行联动,重拳出击严惩拒执犯罪,成功执结五起涉民生执行案。

  2013年至2015年,被告杨某某、刘某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文某等五人借款、买卖物质,由此产生了债权债务,后经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刘某某(2013年7月20日,杨某某与刘某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共计应向文某等五人偿还60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某、刘某某未履行义务,文某等五申请执行人向南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杨某某、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杨某某、刘某某拒不履行义务。

  据查,二被执行人育有两女,均已成年。2013年,南部县南隆镇人民政府实施桂花小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南部县南隆镇太洪村的房屋进行了征收。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二被执行人的两女儿与镇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政府将补偿款1226304.16元支付给二被执行人的长女。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南部县南隆镇太洪村开办预制板厂,组织形式为个体经营。该厂所在位置属于上述拆迁范围,预制板厂的拆迁补偿事宜由其小女儿负责处理。2017年1月25日,镇政府将预制板厂的拆迁补偿款中268200元支付给长女,补偿款中23231.36元支付给小女儿。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长女账户内268200元进行了冻结。

  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杨某在南部县一火锅店内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参加朋友聚会,遂立即向执行法官报告,执行法院立即组织执行干警赶赴现场将刘某某予以控制并带回法院。因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执行法院对刘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拘留期间,执行法官反复做劝导工作,动员刘某某主动还款,但刘某某坚持认为法院判决有误,杨某某已与自己解除婚姻关系,自己不应当负担债务。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月18日,被执行人刘某某被刑事拘留,侦查期间,刘某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主动联系其两个女儿交付执行标的款328500元到执行法院账户中,并取得文某等五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鉴于被执行人刘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公安机关对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某一方面积极查找其财产线索,另一方面移送公安机关查询其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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