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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首例环境公益诉讼今日公开审理并宣判
2018-11-23 16:35:20   来源:南充经济网   

  院长担任审判长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顺庆首例环境公益诉讼今日公开审理并宣判

  11月22日下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正在进行着一场意义非凡的庭审。

  这是顺庆区首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顺庆区法院、检察院都高度重视。院长邹九九担任审判长,检察长何晓荣出庭支持公诉。庭前,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明确了开庭审理的重点和争议焦点。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下午3:00,随着审判长邹九九敲响法槌,庭审正式开始。

  同一时间,中国庭审公开网对本次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四川法制报、华西都市报、南充日报、南充晚报、南充电视台等十余家媒体共同将镜头对准了这场庭审。

  为私利损公益 滥伐林木600余株

  随着法庭一步一步深入的审理,事情的经过也慢慢浮出水面。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未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结伙在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事处梅树沟村2、3、4、7组寻访农户并购买农户家责任地边、自留地边及房前屋后树木,雇请工人进行砍伐,砍伐后雇请车辆将木材运至蓬安县等地进行出售获利。经鉴定,罗某某、邓某某所伐林木为617株,其中包含用材林和防护林,用材林为一般商品林,防护林是水土保持林、为二级公益林,蓄积为101.0741立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二人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7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在找自己后,主动到达约定地点被抓获,无拒捕行为;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实质化庭审 老百姓也看得懂的“辨是非”

  公开庭审现场,合议庭成员明确分工,合理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整个庭审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为公正裁判奠定可靠基础。

  由于二被告人滥伐林木的行为已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如何修复?通过哪种方式补种?补种树木怎样操作?能否达到恢复效果?为此,法庭通知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专业的解答。

  “这两个被告人犯了什么罪,为什么犯罪,该受到什么处罚,从这个审理过程中看得明明白白。”现场旁听的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周某表示,这种阳光下的庭审,能让老百姓在具体的案件中真真实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既要从法律的角度确保公开、公正审判,也要让老百姓都看得懂庭审,更加能够受教育。”顺庆法院刑庭庭长许文英介绍,近年来,顺庆法院牢牢坚持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的司法理念,以提高庭审质效为着力点,建立新型侦诉审关系,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去年6月,该院的庭审实质化作为样板供全市法院观摩。

  法院当庭宣判 两被告领刑受罚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愚昧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我真诚悔罪。”庭审中,两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声称自己因为不懂法,才触犯法律,为表明自己真心悔过,两被告已在庭前预交赔偿款54760元,提存至法院账户,保证履行。

  经相关专业机构认定,对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二被告人应补种苗木3085株并履行管护责任恢复生态环境或承担本案生态修复费用54760元。

  庭审中,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补种苗木3085株并履行管护责任。

  “破坏生态环境坚决不能容忍,一定要让生态环境破坏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听到判决结果,不少旁听群众表示,这样的结果大快人心,不仅让违法者受到了法律制裁,也进行了警示教育。

  “这不仅是审判个案,更是对全民的法治教育”

  “以前从来没有听过滥伐林木罪,认为砍一两棵树不要紧,今天知道了,原来采伐林木必须去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否则就算是用钱去买乡民的林木并砍伐也会构成犯罪。”市民陈某某坦言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生态环境保护课。

  “今天的庭审,不仅仅是审判个案,更是对全民的法治教育,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敲响了警钟。”庭审结束后,审判长邹九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护生态环境,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法院坚持依法快立、快审、快判,始终保持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希望通过今天的案件,大家能汲取深刻教训,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不能被容忍,我们绝不能为一己私利,与青山绿水对立。

 
 
        法官提醒:

  我国实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采伐权相分离的制度。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队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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