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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审结首起淘宝网店转让纠纷
2018-11-29 11:34:08   来源:南充经济网   

  近日,嘉陵法院首次审结一起淘宝网店转让合同纠纷,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转让行为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店铺转让款及垫付款。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被告张某通过与浙江省淘宝网网络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经被告实名认证取得诉争淘宝店铺的经营权,主要经营淘宝店铺的网页装饰等。淘宝网络平台上公示规则,淘宝店铺限制擅自转让。2018年5月,原告王某作为乙方与被告张某作为甲方签订《淘宝商铺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在淘宝网有限公司注册的淘宝旺旺账号、支付宝账号及开设淘宝商铺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及附随权利等一并转让给原告。整体转让价款为40,000.00元,原告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被告一次性付清。被告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交付淘宝商铺账号及密码,支付宝账号及密码,淘宝、支付宝密码保护,支付宝数字证书等所有信息与资料。同时约定,如任何一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于签订合同之次日即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淘宝商铺转让费,被告也向原告出具《收条》。被告也履行了合同约定其他义务。但2018年6月至8月,因网店转让前订单发生退款事项,原告为维持淘宝店店的声誉及经营,及时向客户退了5,000.00元。后因上述费用如何支付的问题,原告向本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淘宝商铺转让合同》,判令被告退还淘宝商铺转让费及原告垫付订单退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通过与浙江省淘宝网网络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已实名认证取得了诉争淘宝店铺的经营权。服务协议内容经双方认可,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故被告张某与浙江省淘宝网网络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虽然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淘宝商铺转让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内容还涉及客户资料等内容,实际上系被告张某将其与浙江省淘宝网网络有限公司间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原告王某,该转让为债权债务的慨括转让,这一行为需取得转让合同相对方的同意。而淘宝店铺的信用等级与店主的经营能力及信誉息息相关,是消费者网络消费时的重要参考因素,故淘宝规则限制淘宝店铺的擅自转让。本案中,原、被告明知上述规则而进行转让显非善意,且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签订的《淘宝商铺转让合同》已经浙江省淘宝网网络有限公司同意,故原、被告双方私自转让诉争淘宝店铺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某基于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取得的转让费应予以返还。后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返还店铺转让款及垫付费用。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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