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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帮忙斗殴致人受伤 被判刑罚还赔5万
2018-11-29 11:36:50   来源:南充经济网   

  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身体健康不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近日,嘉陵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帮他人打架致人受伤的民事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卿某与李某连带赔偿原告杨某5万元。据悉,因犯故意伤害罪,卿某和李某还分别被嘉陵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及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的刑罚。

  2016年7月中旬的某天晚上,杨某、蒋某、刘某前往嘉陵区某露天烧烤店吃烧烤。三人点了几个菜和几瓶啤酒。刚吃几口,杨某感觉菜品口味不如意,便吆喝到隔壁的烧烤摊去吃。杨某随即找老板秦某结了账,并要求秦某将还未上桌的“烤鱿鱼”端到隔壁的烧烤摊。杨某、蒋某、刘某因好久不聚,相见甚欢,一直在烧烤店玩到凌晨一点多。当杨某再次结账,三人正准备离开时,之前烧烤店的老板秦某跑过来说杨某之前的“烤鱿鱼”还没有结账,要求杨某等人给了钱才能走。杨某等人则坚称已经结账。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但在另一位烧烤店老板的劝说下,事态得以平息,杨某、蒋某、刘某没再付钱而自行离去。

  但杨某等人离开后,秦某并不甘心,电话将此事告知了自己的铁哥们儿卿某。卿某听后,扬言要帮秦某收拾杨某等人,并随即电话联系了自己的好友李某。随后,杨某驾车搭乘李某沿公路追上了杨某等人。杨某、李某一下车便辱骂杨某、蒋某、刘某,主动挑起事端,双方开始争吵、推搡,互殴,直到杨某倒地不能反抗。因害怕被抓,卿某、李某立即驾车逃离了现场。经事后公安机关鉴定,杨某左小腿粉碎性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惧于法律威慑,几天后,卿某、李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卿某赔偿杨某5000元,也获得了杨某的谅解。后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卿某、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卿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的刑罚。

  卿某、李某被刑事处罚后,杨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卿某、李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近16万元。嘉陵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卿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卿某虽辩称其已赔偿杨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杨某的谅解,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卿某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卿某、李某连带赔偿杨某5万余元。(赵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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