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充经济网 > 政法天地 > 正文

环卫工追赶乱倒建渣者致人受伤 乱倒垃圾者自担70%的责任
2018-11-29 11:38:07   来源:南充经济网   

  环卫工人做农活时发现有人乱倒建渣,出面制止未果,便骑车追赶,不料致乱倒建渣者跌倒受伤。近日,嘉陵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依法宣判,法院判决倒建渣者刘某甲自己承担70%责任11万余元,环卫工人黄某自担30%的责任5万余元。双方均息诉服判。

  2017年4月10日,刘某甲驾驶装有建渣的三轮摩托车,从嘉陵区碧桂园往迎宾大道方向行进。当行驶至一个废旧砖厂后转向小路,刘某家见四处无人,便操作车辆将建渣卸下。不远处的环卫所工人黄某(当天轮休)在自己菜地里劳作,发现了刘某甲的行为,立即大声训斥、制止,但刘某甲并未理会,急忙卸完,驾车往回驶去,而黄某则骑着摩托车一路追赶。因内心恐慌,刘某甲驾驶的三轮车撞到了路边的石墩致其跌倒受伤。后刘某甲被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右侧内外踝骨折、右小腿皮肤裂伤。刘某甲在住院治疗25天后才出院,用去医疗费5万余元。出院后,刘某甲委托南充XX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需续医康复费12800元。因索赔未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甲将黄某及环卫所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及环卫所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嘉陵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系环卫所工人,出面制止刘某甲乱倒建渣的行为并无不当。在刘某甲倾倒完建渣驾车离去后,黄某驾车紧追不舍,其追赶行为造成刘某甲心里紧张,车辆操作失误撞上石墩受伤,黄某的追赶行为和刘某甲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刘某甲乱倒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黄某身为环卫工人,有权予以制止。但黄某并没有行政执法权利,其追赶行为虽出于正义,但未顾及自身及他人安全,具有过错,应对刘某甲受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刘某甲乱倒垃圾,不听劝阻,驾车驶离现场,其受伤虽与黄某的追赶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其受伤主要是其因违规行为而心虚、害怕、担心被处罚而导致操作车辆失误,刘某甲应自己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刘某甲承担70%的责任,黄某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刘某甲的损失共计16余万元,由刘某甲自己承担11万余元,环卫工人黄某赔偿近5万元。(赵福芳)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嘉陵法院:帮忙斗殴致人受伤 被判刑罚还赔5万
下一篇:顺庆执行法官拒收当事人礼物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