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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男子不按规定储存爆炸物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2019-07-05 10:12:57   来源:南充经济网   

  2018年12月3日,某民爆工程有限公司应某项目部要求,配送16件乳化炸药、30发普通瞬发电雷管及370发普通秒导爆管雷管至施工现场,由林某某负责现场保管爆炸物和爆破施工。因炮工仅开展了小规模的施工,仅使用了少量的炸药。12月6日上午,工地没有进行爆破作业,林某某便想回家看望家人。为图方便省事,林某某并未按民爆物品管理相关规定将剩余炸药送回公司,也不愿在炸药临时存放点看守炸药。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检查,林某某在爆破现场施工记录上做假,伪造已经使用完所有领取的炸药,并让工地上的工人张义某、张文某、杨运某三人帮忙将未使用完的321.6公斤炸药搬进隧洞内裸露放置。未使用完34发普通瞬发电雷管、350发普通秒导爆管雷管被林某某放置在其租住的居民楼二楼卧室内。“妥善”安置爆炸物后,林某某便离开工地返回高坪的家中。2018年12月7日11时许,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民警在对工程爆破现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非法储存的爆炸物,当场对爆炸物进行了扣押,并通知了该公司负责人。林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到达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经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品,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吕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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