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充经济网 > 政法天地 > 正文

嘉陵法院:多年积怨引冲突 法官断是非明责任
2019-07-22 17:15:27   来源:南充经济网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既是邻居更是亲戚的胡某华与冯某林、张某兰夫妻多年来数次因相邻的水沟排水、房屋边界等问题发生纠纷,关系不睦。后来经过当地村民委员会调解,双方订立了调解协议。2015年2月24日下午,胡某华丈夫冯某文在自己的院坝边用石头修整水沟边的道路,张某兰认为其石头垒得太高,影响其家人进出通行,遂与冯某文发生争执。其后,冯某文继续沿相邻水沟边堆砌石头,张某兰再次阻拦,两人随即发生抓扯。胡某华见状便手持木棍打向张某兰,张某兰上前抢夺木棒,拉扯中,胡某华脸部受伤倒地。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华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冯某林依法受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冯某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冯某林不予起诉。胡某华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复查后对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予以维持。2018年底,胡某华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冯某林、张某兰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4046.49元并当庭向其赔礼道歉。诉讼过程中,冯某林、张某兰提起反诉,要求胡某华承担张某兰的医疗费人民币4385.78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看到本应和睦共处的亲戚因为小矛盾大打出手、两败俱伤,承办法官本着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化解心结,奈何双方积怨太深,始终不能达成一致。调解失败后,嘉陵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系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案发过程中,胡某华、张某兰均存在过错,双方均应向对方赔礼道歉。双方在本次事故中不同程度的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均应当依法获得赔偿,由胡某华、张某兰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令张某兰向胡某华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2076.43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兰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比例划分适当,兼顾了公平,在弥补各方损失的同时,也起到了制裁、教育的作用,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菁)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顺庆法院执行局召开廉政风险警示教育会
下一篇:嘉陵法院:租用门面容留他人卖淫 获刑十一个月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