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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2男子禁渔期非法电鱼获刑
2019-10-09 09:55:17   来源:南充经济网   

  嘉陵区人民法院近期对2起禁渔期电鱼的刑事案件进行宣判。一审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何某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一千元,并对进行非法捕捞的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2019年3月1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全区境内天然水域从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运输、销售天然水域的渔获物。

  2019年4月18日晚,被告人黄某及其次子黄某某(另案处理)为改善伙食,商量用电捕鱼方式电鱼。于是二人携带电鱼设备来到嘉陵区河西乡的嘉陵江水域,由黄某某驾驶自家的铁皮小船,黄某负责用电鱼设备电鱼。当晚11时许,二人被执法人员发现,黄某某跳河逃走,黄某被当场挡获,从其船舱内查获鲫鱼、鳜鱼等渔获物5.1公斤。

  无独有偶,2019年5月10日晚21时许,被告人何某想捕捞黄鳝食用,于是带着购买的电瓶、升压器等组合成的电捕鱼工具从自己家中出发,来到嘉陵区新场乡的一条连通嘉陵江的小河边利用携带的电捕鱼工具捕捞黄鳝,使用电捕鱼工具捕捞数分钟后没有收获,何某从河边返回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查获。

  黄某、何某在禁渔期间,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后公诉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何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人非法捕捞的捕鱼工具予以没收。(吕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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