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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区法院与检察院检察院发文规范监外执行工作
2019-10-24 15:15:51   来源:南充经济网   

  顺庆区法院与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发文规范

  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近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与顺庆区人民检察院、顺庆区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对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决定、组织诊断、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等工作作出规范。

  一是明确法定适用情形。意见明确,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限定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且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机关前,必须符合三种情形之一:(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是明确全程监督要求。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行全面、全程、全时监督。

  人民法院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必须书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由检察机关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意见未被采纳的,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备。同时,人民法院将罪犯移送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组织医学诊断工作时,应抄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派员监督。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作出后,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社区矫正,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社区矫正情况,接受检察监督。

  三是明确履职协调配合。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被羁押的,应当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由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开展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的,应当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同时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而未收监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有违法情形的,或者发现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魏川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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