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网上开设赌场并获利 法院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2019-11-15 16:40:54 来源:南充经济网
2016年11月,被告人卜某、唐某某、曾某三人商量合伙在网上开设赌场赚钱,盈利按曾某40%、卜某40%、唐某某20%比例分成。曾某建立了“**大道”微信群拉人进群参赌,邀约成员下注赌博。工作人员还在建立的“**大道”微信群里,以早晚发福利红包的发式鼓励群内成员进群参赌。截止2017年6月27日微信群里的几十名成员累计投入赌资达200余万元,卜某、唐某某、曾某共盈利26万元。
2017年6月,卜某、唐某某与王某合伙。赌场盈利按卜某60%、唐某某30%、王某10%比例分成。唐某某建了“**古都”的QQ群拉人进群参赌。
2017年8月,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该赌场进行搜查并对相关物品进行了扣押。经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8月11日,红包本合计284,665.28元,余额215,000.72元。
被告人卜某、唐某某、曾某退清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卜某、唐某某、曾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信网络公开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决:被告人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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