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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区法院判决一起抢劫案
2014-07-22 16:52:24   来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2013年8月14日13时许,情侣小梅和小刚如常在开的餐馆忙碌。小刚忽然看见胖点的顾客在外面弄店门外那辆褐色电动...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2013年8月14日13时许,情侣小梅和小刚如常在开的餐馆忙碌。小刚忽然看见胖点的顾客在外面弄店门外那辆褐色电动车,怀疑是在偷车,便叫小梅出去看下。小梅走到门口见电动车已被胖子骑走。

  餐馆邻居王勇听说后,搭载着小梅也向偷车贼逃跑的方向追去,小梅看到瘦子骑着一辆电动车在天业摩配门口,便跟上去质问,小梅抓住电动车不准瘦子走,瘦子发动车将小梅撞倒,将抓住电动车后视镜的小梅拖行了几十米后逃跑,小梅拨打110报警。王勇骑摩托车追上瘦子并踢了瘦子电动车一脚,瘦子倒地爬起后冲进旁边修车铺找出一根铁管对王勇背部和手臂被打了两棍后逃跑。王勇捡到瘦子掉落在地的手机。王勇和小梅随后到火花派出所说明情况。经鉴定,小梅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3年8月30日中午12时许,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民警在顺庆区巡逻时,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经查该男子叫肖军,就是在餐馆吃饭偷电动车的瘦子,肖军曾多次因犯罪进出监狱。肖军交代,胖子名叫石南。

  嘉陵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0元,又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属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盗窃行为被失主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肖军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肖军另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肖军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肖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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