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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建寺庙非法集资 “装神”忽悠投资人
2014-06-05 20:48:26   来源:   

  警察同志,他是好人你们放了他吧,我们投钱建庙子是自愿的,他也是在做积功德的好事啊。当南充天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公路...

  “警察同志,他是好人你们放了他吧,我们投钱建庙子是自愿的,他也是在做积功德的好事啊。”当南充天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公路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其法人杜仁军被拘捕时,多位参与投资该公司所谓的“积功德建寺庙”、“陕西石油管线铺筑”、“公路保洁养护”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等项目的老人称是杜仁军的亲戚,认为公安机关抓错了好人,请求民警“放人”。

  可参与投资的群众万万没有想到,当他们询问自己心目中所谓的“好人”投资资金去向时,杜仁军交代的账目前后无法吻合。这时投资群众才认清骗子公司和法人杜仁军的本面目:他们虽然每月定期拿到了公司承诺的利息,但本金却不知去向;杜仁军不过是一个表面上老实可靠,实际上却用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的骗子。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经调查,目前该案涉案金额达1065万余元,涉案受害人数近400人。

  打“投资工程”幌子非法集资 亲戚邻居相信了

  杜仁军原本是一位承包工程的小包工头,在外地承包工程赚了一些钱,便于2012年1月注册3万元成立了南充天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保洁公司”)。最初,他一边从事着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保洁性质的业务项目,一边做着工程。一次,杜仁军在外承包的一个工程因周转资金不足,便向亲戚朋友和邻居等多人借钱。由于其人缘较广、信誉较好,又以天星保洁公司作担保,很容易就借到了一大笔钱。此次借钱经历让杜仁军动了“歪脑筋”:“如果能以公司的名义向社会筹资,再承包工程搞钱不是更快吗?”

  2012年7月,杜仁军便以“在外承包工程,赚钱分红”等方式向公众吸收存款。最初,他只是向亲戚朋友和邻居处借钱,并许以1.6%至2.5%的月息。随着“投资”业务量的不断增多,杜仁军逐渐将“魔爪”伸向公众,并将月息提高至最高5%,宣称投资越多月息越高。为了提高自己的信誉度骗取更多群众信任,他又将公司的注册资金升至100万元,并于当月将该公司更名为“南充天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便利用工程的名义来吸收公众存款。  骗子要建庙子“积功德” 集资群众相信了

  投资者发现他们每月都能定期领到公司承诺的利息,公司又想出投资5万元以上可考察工程项目并参加旅游的方式吸引群众投资。杜仁军称自己在外承包有陕西石油管线铺筑、南充某高速公路保洁养护等工程,在重庆、成都、巴中等多地也承包有工程建设项目,一些群众被带去考察发现确有其事,因此大家都相信杜仁军没有骗人,他是在利用大家的钱来做工程。经过亲戚、熟人及参与集资的群众等相互传播,参与的人越来越多。

  2013年初,高坪区一个风景区要修建寺庙,通过招标杜仁军获得了部分承包修建权,他便以此为噱头,利用部分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宗教信仰的心理宣传:“投资修建寺庙不但能获得高额回报,还是一种‘积功德’、‘做善事’的表现,会得到神灵的保佑。”该公司宣称其承包的项目是合法的,并拿出正规的承包合同,带领群众到正在建设的寺庙进行参观考察,骗取了一大部分群众参与集资。

  骗子公司被查封 群众再也不相信了

  3月17日,我市组成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封,后又将公司法人杜仁军和另一主要负责人抓获。经查证留在现场的资料发现,公司留有集资合同300余份,集资金额达1000余万元。参与的群众大多数是老年人,也有一些投资意愿强烈的中年人和年轻人,其中最高投资达100万元。据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杜仁军挂靠在绵阳江油某机械公司,其实际只投资有3个工程:投资500余万元承包陕西石油管线铺筑工程、投资20余万元承包高坪某景区旅游开发工程,另据其交代曾花了数万元欲承包重庆七匹狼工程公司负责的某宿舍工程项目,但最终未获得承包权。据核算,此3个项目共计投资不到550万元,但他却利用这些工程项目骗取群众信任开展非法集资,金额达1065万余元。  案发后不少群众仍然坚信杜仁军是个老实人不会骗人,认为公安机关不查处,资金还继续在返还,查处后反而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杜仁军家人便利用群众的这种心理,向群众洗脑,“只要他被放出来钱一定会还”,鼓动群众不要报案;并向群众宣传“向社会公众借钱才属于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以个人名义向自己亲戚借钱属于民间借贷不违法”,怂恿多位老人以杜仁军亲戚的身份,请求公安机关“放人”。经民警拿出证据耐心解释、加大宣传,一些群众开始慢慢清醒,并向杜仁军家人仔细询问和调查发现了漏洞所在。杜仁军及家人一方面向群众宣传资金会归还,而另一方面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却称自己所承包的工程出现大量亏损拿不出钱来,核算资金去向时其交代的账目也无法吻合。

  目前,我市公安部门已追回部分涉案资金,并查封所有涉案资金和资产。民警正在抓紧核查公司主要人员具体身份信息,并组织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缴资产,同时联系参与集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新闻链接: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记者 徐嗣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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