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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陈述事实不清 顺庆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2017-11-14 09:22:11   来源:南充经济网   

  诉讼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但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可能还得当事人亲自出马。近日,顺庆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向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本人到庭通知书。案件双方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李某诉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其他法院移送顺庆法院管辖审理。顺庆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李某、任某均是代理人到庭而不是本人到庭。审判员询问案件有关具体情况,双方代理人各执一词,对一些关键事实也说不清楚,或者举不出来证据。

  因案情复杂、事实不清、争议较大,法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查清案件事实,审判法官制作了书面的《当事人本人到庭通知书》送达双方,要求当事人本人(包括李某和任某)于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通过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当庭陈述、对质,合议庭才查清了代理人所不能陈述清楚的相关基本事实及细节。

  该通知书在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书中并没有提供样本,但有明确的制作依据,是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法官释法: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且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容易伴生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借款人利益,冲击金融市场秩序。加上一些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极易引起法律纠纷。现实中,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证明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从证据证明效力而言,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通知当事人当庭接受询问等方式甄别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已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的,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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