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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欲熏心 骗婚岂是正途?
2015-12-08 11:11:32   来源:   

  家住在南充市高坪区的贾某在2007年12月因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3...
  家住在南充市高坪区的贾某在2007年12月因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6日,贾某与家住在南充市嘉陵区的范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羁押,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4日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范某经人介绍,虚构身份和经历与被害人李某相亲,欲向其骗取现金或财物。为取得李某的信任,范某邀约贾某冒充自己幺姨,继续向其骗取财物,后被李某识破。

  2013年3月,范某经人介绍,虚构身份与被害人黄某在顺庆区某大酒店相亲,向其骗取见面礼400元。为骗取黄某的信任,范某邀约贾某冒充自己幺姨与黄某见面,继续向其行骗。黄某发现二人以相亲为名行骗后,以为范某买手机、为贾某补见面礼为由将二人引诱到高坪区以手机店,通知高坪区民警将其控制。因该起事实达不到立案标准,民警责令范某退还了其向黄某骗得的400元。

  2013年10月26日,范某经人介绍,虚构身份与为儿子相亲的被害人周某见面,以给见面礼为由,向其骗取现金100元。同年11月19日,为了继续行骗,范某邀约贾某冒充其表姐,与周某在顺庆区西门车站附近某宾馆见面,以给见面礼为由,向其骗取现金200元,周某怀疑二人以相亲为名行骗后,不再与二人联系。

  2013年11月8日,范某经韩某介绍与被害人鲜某在顺庆区西门车站附近相亲,范某虚构身份,并称贾某是其表姐,二人是嘉陵区双桂乡人。当天与鲜某见面后,范某、贾某以包红包的名义分别骗取鲜某200元、100元。2013年11月10日在南充市某超市范某骗取被害人为其买了洗发水、皮夹子,分别值50元、160元,11月13日骗取被害人为其买围巾200元,11月17日范某找来一妇女假扮自己亲戚骗取被害人200元,11月19日下午在被害人鲜某工作的西餐厅范某以租房子没钱和充话费等理由骗取其1000元,当天晚上范某、贾某与被害人乘坐范某前男友驾驶的面包车到被害人家中,范某以看病、车费、红包等理由分别骗取了被害人2200元、200元、200元,同时贾某以包红包的名义骗取了被该人100元。当晚离开的时候范某、贾某又骗取了被害人家的鹅蛋、鸡蛋、鸡、南瓜、冬瓜、红苕等实物。

  在范某与贾某向鲜某行骗期间 ,2013年11月30日,范某虚构身份让韩某为贾某介绍对象,韩某介绍同乡人被害人胡某与贾某在顺庆区西门车站见面。胡某同意交往后,范某、贾某以给见面礼的名义分别骗取了被害人120元、200元,而后乘车到了被害人胡某家中并以给定金和彩头的名义分别骗取了被害人2000元、200元,总共骗取胡某现金2520元。因胡某与鲜某是同乡人,鲜某的父亲发现自己可能被骗后,邀胡某见面,约定择机将范某、贾某引诱到其所在乡,再将其扭送至派出所。胡某以带贾某看病为由,邀贾某到自己家里来。2013年 12月6日,范某让自己前男友郑某开车,搭载自己和贾某到胡某家,二人在继续向胡某骗取财物是被派出所民警抓获,二被告人总共骗取金额为7830元。

  嘉陵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二人共同骗得财物78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以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和贾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有犯罪前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和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和贾某已退出所得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鲜某、胡某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谢玲 刘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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