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法院:男子醉酒驾驶被处刑罚
2016-04-11 17:48:05 来源:南充经济网
“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是每一位驾驶人员应有的行车素质和必须遵守的行车规范。但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缺乏安全、文明的行车意识,漠视交通法规,置行人和自己的安全于不顾,醉酒驾车,结果被处以刑罚。近日,南充市一男子因醉酒驾驶触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罚。
2015年11月26日下午,现年54岁的李某在自身无驾驶资格且饮酒后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执勤民警在嘉陵区陈寿路将其查获。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林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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