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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嘉陵:使用信用卡诈骗被判刑
2016-04-22 09:39:51   来源:南充经济网   

  随着生活水平的进步,信用卡进入到人们的生活。小小的信用卡,可以给持卡人带来很多便利,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持卡人没能及时归还信用卡的透支消费金,以至触犯法律,给人生信用留下污点。上月,嘉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1年11月17日,邹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南充工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免担保牡丹信用卡,授信额度为50000元。2012初年至2014年底,邹某在南充市嘉陵区光彩大市场经营瓷砖店期间,多次将该信用卡套现用于资金周转。后因邹某拒不偿还信用卡透支贷款,该卡于2014年12月10日起发生逾期,逾期后南充工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短信和信函方式向邹某催还透支贷款。然而,邹某却采取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拒不按要求偿还,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截止到2015年4月10日,邹某已逾期本金49678.09元,利息(含滞纳金)4115.03元,本息合计为53793.12元。

  面临法律的追究,被告人邹某案发后,于2015年10月9日归还银行贷款本金49678.09元,取得南充工行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邹某案发后自愿认罪,积极归还欠款,取得银行的谅解,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相关规定:

  被告人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林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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