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区 > 嘉陵 > 正文

嘉陵:男子容留他人吸毒获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6-04-25 17:47:58   来源:南充经济网   

  刘明,24岁,四川西充人,受王鹏(已判刑)的邀请,在其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花园的赌博场所内上班,负责现场管理工作。在自己“老板”王鹏的授意下,刘明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赌场内吸食冰毒。

  2016年3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于2016年3月25日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明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工具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陈晶)

相关热词搜索:嘉陵 罚金 男子

上一篇:南充嘉陵:使用信用卡诈骗被判刑
下一篇:南充嘉陵:男子“扫荡”超市 疯狂盗窃香烟59条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