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男子容留他人吸毒获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6-04-25 17:47:58 来源:南充经济网
刘明,24岁,四川西充人,受王鹏(已判刑)的邀请,在其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花园的赌博场所内上班,负责现场管理工作。在自己“老板”王鹏的授意下,刘明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赌场内吸食冰毒。
2016年3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于2016年3月25日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明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工具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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