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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窨井盖突出地面致人受伤 施工单位承担3成赔偿责任
2016-05-03 18:31:56   来源:南充经济网   

  当前城市建设中有很多下水管道、地下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电力管道、通讯管道、国防管道,这些管道每隔一段都有一个通向地面的出口,这些出口要用个盖子来盖住,这个盖子叫窨井盖。因年久失修或维护过程中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常有行人滑落窨井或碰撞窨井盖受伤的新闻见诸报端,行人受伤的赔偿责任怎么划分,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近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窨井盖突出地面致电动车驾乘人员受伤的案子。法院依法判决:施工单位承担3成责任。

  电动车与窨井盖相撞致人受伤引起民事诉讼

  2015年1月15日19时50分许,陈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乘曾某,由嘉陵区陈寿路向顺庆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嘉陵区陈寿路西河大桥桥头处时与某通讯公司嘉陵区分公司时未尽观察义务与道路上施工、维护的窨井盖相撞,造成曾某倒地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被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2月13日出院。

  2015年2月8日,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某通讯公司嘉陵区分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曾某无责任。

  曾某认为某通讯公司嘉陵区分公司对地上堆放物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其受伤,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判令被告某通讯公司嘉陵区分公司支付因其施工致原告损失即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续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520.85元,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2500元,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庭审理明真相,判决施工单位承担3成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某通讯公司嘉陵区分公司与某通讯服务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由某通讯服务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本案事故发生地点的窨井维护管理工作就是由某通讯服务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负责。

  法院认为,原被告各当事人对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驾驶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某通讯公司嘉陵区分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曾某无责任。”均未提出异议,故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依据。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某通讯服务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曾某与陈某是夫妻,且明确表示对陈某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放弃,故曾某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通讯公司嘉陵区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曾某主张的赔偿费用共确认为114547.56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某通讯服务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赔偿30%即34364.27元,曾某自行承担70%即80183.29元。(赵福芳 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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