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区 > 嘉陵 > 正文

嘉陵:男子邀人"帮"女友争婚庆场地被砍伤 砍人者被处刑罚
2016-05-14 09:37:23   来源:南充经济网   

  自己的女友在乡下搭婚庆台子受阻,男子呼朋唤友找对方理论被砍伤,砍人者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刑罚。

  根据事先约定,2月23日下午,李某(女)赴嘉陵某乡镇的婚礼现场搭设婚庆台子。不巧,当天场地附近的饭店也需要用该场地为另一对新人准备婚礼酒席。因场地有限,李某与饭店老板二人争执不下。李某随后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男友何某。为帮女友撑腰,何某邀约好友王某、刘某于当天晚上10时前往饭店与饭店老板理论。老板的儿子张某开门后与3人没说几句即互相争吵拉扯。随即3人对张某实施了殴打,并对前来帮忙的张某父亲进行推搡。混乱之中,张某跑进家中拿出菜刀与何某等人打斗,砍伤了何某的脸部和王某的左手。经鉴定,王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何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2016年2月10日,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嘉陵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何某达成和解协议,赔付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0元,赔付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何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而被害人一方对犯罪发生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未对所在社区有重大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林霄 雷悦)

相关热词搜索:嘉陵 婚庆 场地

上一篇:嘉陵局 “三个一”开展保健食品监管工作
下一篇: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燕一行调研嘉陵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