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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女子以分居为由起诉离婚 证据不足未获准
2016-06-12 17:03:50   来源:南充经济网   

  2015年3月2日,嘉陵法院收到一份诉状,原告刘某起诉与丈夫庞某离婚。原告刘某诉称其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与被告庞某相识、恋爱,2007年11月13日按农村风俗举办酒席结婚,2008年12月29日补办了结婚证。虽有两个子女,但夫妻感情并不好,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嘴打架,长期以来,双方均感身心疲惫,实难继续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离婚未果,于2012年1月6日开始分居,互无往来,互不通音讯,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特提起诉讼。

  被告庞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举证,但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称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庞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双方于2008年12月2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女,在共同生活中,两人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嘴、闹架,但无大的矛盾。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庞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系合法夫妻。夫妻间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搞好家庭关系。原告刘某主张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且分居三年之久,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被告庞某在答辩状中声称不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关系有和好可能。原告刘某所提供的证据缺乏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基本要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嘉陵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庞某离婚。(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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