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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探索
2016-07-05 17:19:59   来源:南充经济网   

  法治是国家机关有效管理与优质服务,社会组织有序管理与优化服务、乡镇有效自治与优良服务的基本依托。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征地拆迁、企业破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治安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逐渐增多。同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体的发展,一些矛盾在网络的推波助澜下有可能瞬间升级为社会事件,给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带来重大挑战。在这些矛盾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通过诉讼方式涌向法院,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为例,2015年,共受理案件5780件,同比增长25.95%,与5年前2010年相比,受理案件数量增长176.82%;伴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今年1-5月,全院共受理案件2946件,同比增长11.76%。

  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关系到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提升,也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实现。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维稳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也是领导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

  一、法治思维方式在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中的重要意义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法治思维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进一步深化改革,同样需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法治思维是推动发展的内在动力,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我们所面临难题的根本途径;法治思维是化解矛盾的最佳路径,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领导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法治思维是维护稳定的根本保障,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

  法治不仅要求依法而治,更重要的是将法律理性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治思维是社会管理者的基本能力,只有运用法治思维治理国家和社会,执政行为才会具有合法性、稳定性和规范性。从依法办事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境界。运用法治思维,就是运用法理思考问题、进行价值判断,依据法律逻辑阐释社会现象、校正社会观念。运用法治方式就是按照法律规则协调利益关系、解决冲突纠纷,遵循法治规律行使权力、治理社会。领导干部只有掌握法律理论、树立法律意识、熟知法律规范,才能真正做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当前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中国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法治的途径,通过司法的方式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各类纠纷。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领导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理念不牢固。个别干部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习惯于用老方法、老经验,在遇到问题时不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在大脑中没有形成法治理念,在平时的工作中,没有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思想,不能较好地合理合法地处理好问题。同时,在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工作被动应付。个别的干部防范意识不强、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被动应付,缺乏主动性,拈轻怕重,害怕承担责任。遇到问题不沉下心来查找原因,不仔细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采取能推就推、能拖就拖、能不管就不管的态度,出现“踢皮球”的现象,致使群众对干部产生愤怒的心理,使群众情绪进一步激化,矛盾纠纷越变越复杂,越来越难以处理。

  (三)工作方法过于简单。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图一时一事之功效,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四)法制宣传缺乏实效。当前,普法活动搞得是热火朝天,但实际效果却微乎其微,因为普法活动的开展往往是为了完成任务而走过场,不分是什么法,也不分针对的是什么对象,对所有的人都普及同样的法律知识;在普法的过程当中普法形式单调,缺乏生动性与活泼性。种种情况导致普法工作效果不佳,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与方法

  (一)培育法治思维、坚持法治思维,践行法治方式

  1、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在化解矛盾、处理问题时,必须把法治意识摆在第一位,形成惯性思维,这就需要加大力度对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的法治培训,提高他们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培养他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逐步将各种矛盾纠纷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2、领导干部应当真正按照法治的要求,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决策、履职、办事的自觉习惯。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坚持法律思维、坚守法律底线,对于群众的合理诉求,依法依政策解决到位,但是对于寄希望于“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思想,绝不能为保一时平安,乱承诺或突破政策、法律底线,确保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解决。3、对于进入法定渠道的矛盾纠纷,执法、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据事实法律,不偏不倚、公正处理,通过依法化解矛盾的实际效果,让群众信服法律、信仰法律。

  (二)积极主动作为,规范权力运行,依法预防纠纷

  1、在新形势下,当我们遇到矛盾纠纷时,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介入,不逃避,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或者是出现的矛盾纠纷,要热情、细心听取诉求及争议,认真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依法依规,努力化解各种矛盾纠纷。2、法治国家的核心是法治政府建设,而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就是依法行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必须把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权力运行,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着力点,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执法、司法不规范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3、在决策层面,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在执行层面,应当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审批职能作用,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培养专业人才,完善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矛盾

  1、新形势下出现的矛盾纠纷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尖锐,人民调解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而现在我们的人民调解员绝大多数是由乡镇、村、社区的干部组成,他们缺乏专业的调解知识,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大力度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依靠专业化队伍、专业化知识,更加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2、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提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成效,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3、作为人民法院要积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网格体系,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方面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吸引更多的人通过多种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

  (四)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法制宣传教育既是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的重要手段,又是传播现代法治文化、坚定法治信仰、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因此,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必须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入手。1、创新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充分运用现代高科技的媒体,如:电脑、LED显示屏、手机短信、微信等进行法制宣传。2、采取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方式,如建设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编排法治文艺舞蹈、小品,法治文化演讲比赛、书法比赛等,让群众切身感受法治氛围,在自娱自乐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3、改变过去只注重形式,营造氛围的做法,转变为注重内容,追求实效,重在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上来。(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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