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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为分儿子死亡赔偿金 生母将生父继母诉至法庭
2016-07-20 17:44:09   来源:南充经济网   

  伍某乙生于1994年11月3日,是唐某与伍某甲的婚生子,2004年唐某与伍某甲离婚,伍某乙随伍某甲生活,后伍某甲与杨某再婚。

  2010年12月27日7时50分许,贵州省遵义县兰海高速1235KM处的南白镇龙泉村龙山加油站发生特大交通事故,8车相撞并造成4死7伤。伍某乙不幸当场死亡,其生父伍某甲受重伤并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2年7月18日,伍某乙的生父伍某甲、继母杨某向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各方责任人共同赔偿其各种损失484170.50元。2013年11月28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遵县法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部分被告赔偿伍某甲、杨某的各种损失257369.80元。

  伍某乙的生母唐某与生父伍某甲、继母杨某在分摊伍某乙的赔偿款时无法达成协议,唐某遂将伍某甲、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与伍某甲二人平均分摊伍某乙的死亡赔偿金。

  近日,嘉陵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贵阳市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遵县法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伍某甲、杨某获得的赔偿款257369.80元,由唐某分得赔偿款90000.00元,伍某甲、杨某共同分得赔偿款167369.80元。(赵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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