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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好心帮女婿借款 糊涂岳父岳母担责
2016-08-04 18:03:29   来源:南充经济网   

  为解决女婿资金短缺问题,2014年1月,张某秦某老俩口便已装修房屋的名义与南充某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50000元,约定2016年1月还款付息,并以俩人名下的房屋作抵押。因到期未还款,金融机构将俩人诉至法院主张权利。经开庭审理,近日,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秦某在十五日内偿还某经融机构150000元本金及10000多元利息,某经融机构对拍卖、变卖张某秦某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3年末,女婿吴某因资金紧张向张某秦某借钱。因老俩口也没有足额的资金,吴某便请求他们帮忙向银行贷款15万元。2014年1月9日,老俩口随女婿吴某到南充市某金融机构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2年,从2014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止,并用俩人名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担保。2016年1月,贷款到期后,张某秦某并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付息。2016年5月,某金融机构将张某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150000元本金及10000多元利息,并对借款抵押物——张某秦某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嘉陵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秦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南充市某金融机构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张某秦某应当向原告南充市某金融机构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秦某因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归还借款的行为,南充市某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对张某秦某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秦某在十五日内偿还某经融机构150000元本金及10000多元利息,某经融机构对拍卖、变卖张某秦某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李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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