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隐性超审限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6-10-13 08:44:47 来源:南充经济网
针对实践中隐性超审限问题,对减控隐性超审限现象。该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增强审限意识,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业务庭长、分管院长要以身作则,严把案件审限关,对审限变更应从严掌握,决不姑息。对无需鉴定的,可以责令承办人通过勘验现场、证据补强等取得案件的有效证据;对不符合延长条件的,不予延长,确需延长的,应视案情需要签批合理期限,不能不分案情一签就是6个月。同时,应杜绝事后补签现象,事后补签的一律按超审限对待;对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案件,领导签批时也不能具有随意性,要从严控制。二是规范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发挥导向作用。要加强审判各节点管理,对无故拖延审理,致使案件审理周期加长而变为隐性超审限的,要以审判管理通报形式予以通报。同时,加强网络管理,定期检查案件立案、结案、审限变更信息填报的准确性,对未输入或未及时输入法定审限扣除、延长审限、简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止等情形导致系统显示该案件超审限的、或赋予简转普审批权限的业务庭长及分管领导由于审批不及时造成系统显示超审限的、承办人弄虚作假、输入虚假的结案信息和法律文书报结案的情形,除给予通报外,还要依据规范性文件给予一定的处理,并纳入法官的业绩档案,作为年终德、能、勤、绩全面考核的依据。三是加强审限监督,强化考核效能,建立奖惩机制。对超过法定审限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向审管办写出书面专题报告,由审管办审查后报分管院长,必要时还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确定处理方案。审管办要在相关方的支持下,充分发挥其主导的管理作用,对简易案件、普通案件、临界审限案件、“延长、中止、中断、暂停计算审限”案件等全面跟踪预警提示,防止案件转为隐性超审限案件。同时,依据省高院、市中院关于法官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层法院自身实际,创设考核指标,每月进行法官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网上公布,作为法官晋级晋职的依据之一,以此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四是完善立法,增强可操作性,制定制裁细则。一方面,针对目前隐性超审限案件大量存在且屡禁不止的局面,应对审限变更法定事由作出细化具体规定,以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级法院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若干规范性的规定或解释,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少数审判员“有法可依”、“无章可循”报批的随意性。另一方面,立法部门应抓紧制定程序违法的制裁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审限制度规定》第22条中虽然作出了“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的规定,但该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例如,如何准确界定违反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等,在实际操作中不易把握。因此,有关部门还应当制定一份与之相配套,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从法律上,制度上确保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都能实现公正与效率,才能从本质上根治案件超审限问题。(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