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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起争斗防卫过当致重伤 逃离15载终归案法院判决免处罚
2016-10-13 08:49:48   来源:南充经济网   

  近日,嘉陵法院审理了一起跨越十五年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因案发时未满十八岁且属于防卫过当,法院最终判处,免除处罚。

  2001年4月28日上午10时许,在嘉陵区土门街李某理发店外,张某找正在修理摩托车的李某表弟——马某换摩托车车灯,双方因琐事儿发生口角,进而互殴。李某的母亲见状后和马某一起与张某打斗。后被围观群众拉开。当天下午,李某知悉此事后,甚怒。就邀其表弟马某找张某理论,并要求马某赔礼道歉。期间,因双方言语不和,李某和马某对张某进行殴打。混乱之中,张某用一把梅花改刀刺中李某的前额,致其重伤。张某随后逃离老家。

  2016年初,时隔事发15年之后,张某在东莞被嘉陵公安机关抓获。嘉陵检察院随后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嘉陵法院提起公诉。

  嘉陵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但其行为导致被害人李某重伤,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的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免除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嘉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免除处罚。(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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