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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金凤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收养纠纷
2016-11-23 09:32:17   来源:南充经济网   

  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收养纠纷。原告同意养女随被告——生母生活,养女的抚养费由杨某承担,原告每年可探望养女1次,养女成年后对原告负有赡养义务。

  “我的孩子被人抢走了,你们要帮我要回来,如要不回来就付我这十多年来的抚养费”。近日,一中年妇女龙某跑到我院金凤法庭激动地对我院法官说出了这样的话。法官询问得知,2005年4月,龙某在广安务工时认识了杨某及其老公张某,同年6月,因感觉杨某和张某的二女儿张某某很乖,龙某便提出将张某某送予自己的想法,而杨某和张某也欣然同意,自此张某某就跟随龙某生活。

  因杨某与张某离婚,2010年龙某与张某结婚,但好景不长,2014年张某车祸身亡。2016年5月13日,张某某被杨某带回自己身边生活,从此不让龙某探视,也不让龙某与张某某联系。龙某遂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张某某归自己抚养。

  立案后,我院金凤法庭的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下,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龙某同意张某某随被告杨某生活,张某某的抚养费由被告杨某承担,原告龙某每年可探望张某某1次,张某某成年后对原告龙某负有赡养义务。(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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