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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女长达十年不支付老母亲赡养费 嘉陵法院判决
2017-05-15 09:30:39   来源:南充经济网   

  三子女长达十年不支付老母亲赡养费

  嘉陵法院判决,除补足十年应支付赡养费28000元外;三子女再按月分别支付120元不等赡养费

  2017年4月末,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金凤法庭依法判决一起长达十年之争的赡养纠纷案。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三位子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须按月向老母亲支付120元不等的赡养费,并补足从2007至2017年10间应支付给老母亲28000元的赡养费。

  2017年3月下旬,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张某向金凤法庭反映,其3个子女已达5年以上未支付她赡养费,请求法院判决3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金凤法庭高度重视。案件受理后,考虑老人腿脚不方便的客观原因,为减轻老人诉累,免受来回波折之苦,承办法官决定随同老人上门了解情况,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承办法官了解,原告张某一共有4个子女,现均已长大成人并都已安家立业。然而被告黄某3人从2007年起至今长达10年之久未给原告张某生活费且对原告不理不问。这些年,原告张某一直住在身患残疾的小儿子黄某家里,并由黄某负责照料,而今老人的医疗费日益增多致黄某难以负担,老人向其他3个子女索要赡养费无果,无赖之下将三个子女诉之法院。

  经审理,嘉陵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原告张某系高龄老人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生活来源,子女应当承担赡养责任,履行赡养义务。依照四川省2016年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0192元的标准计算,扣减原告年均2100元的收入,还余8092元,由各子女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身体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大儿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须按月向老母亲支付200元,并补足2007年至2017年应支付的赡养费8000元;大女儿须按月向老母亲支付120元,并补足2007年至2017年应支付的赡养费10000元,二女儿须按月向老母亲支付180元,并并补足2007年至2017年应支付的赡养费10000元。

  最终,在承办法官法理与情理的双重引导下,黄某等3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每年每人向张某支付2000元的赡养费,原告张某对被告黄某(子女)等3人之前未支付赡养费的行为表示谅解。至此,一桩长达十年之久的赡养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何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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