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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出台脱贫攻坚问责追究办法 32项情形纳入问责范围
2016-09-18 17:12:28   来源:南充经济网   

  南充经济网讯 (杨汉国)9月12日,记者从营山县委办公室获悉,日前,该县正式印发《营山县脱贫攻坚问责追究办法(试行)》,为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确保各级部署落到实处,念起了“紧箍咒”。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共列出了32项问责情形及范围,其中涉及脱贫攻坚相关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形14项;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形5项;有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行业部门、帮扶部门、项目审批(监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组(居委会)、中省市驻县单位,应当对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9项;追究乡镇(部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4项。问责情形包括:未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项目审批、项目验收等工作的;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滞留扶贫资金和物质的;因工作不力导致脱贫攻坚第三方评估或上级检查验收不合格,贫困村贫困户无法正常退出的;对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甚至袒护包庇的。

  《办法》规定,责任追究方式为工作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理。其中:工作处理的方式包括书面说明、通报批评、大会公开检讨、媒体曝光、警示约谈、扣减单位当年目标考核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考核降等、取消考核等次等;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诫勉谈话、书面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涉及严重违纪违规应当追究责任或者群众反应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对脱贫攻坚工作人员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情形包括:公民或者社会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具有应当追责的情形;工作检查、考核、评估意见结果反映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等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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