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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私吞当事人4万元赔偿款后玩“消失”
2014-03-14 08:34:48   来源:   

昨(12)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河溪法庭审理了一起委托人与一家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因律师拿了当事人的赔偿款后消失...

    昨(12)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河溪法庭审理了一起委托人与一家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因律师拿了当事人的赔偿款后消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败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万元。

  请律师打官司 赔偿款却被其私吞

  家住阆中市的冯女士不久前摊上了一件烦心事,自己的儿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收到通知的冯女士脑海里闪过的第一个念头就是赶紧请个律师为儿子辩护,尽可能地让孩子减少刑责。怀着这样的想法,冯女士走进了阆中市一律师事务所。

  一番协商之后,冯女士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某担任冯女士儿子的辩护律师。就这样,张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了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张律师就刑责部分为冯女士的儿子提供了辩护服务,而正是在辩护期间,张律师提出,为得到刑事受害人的谅解,需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才能让刑事责任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救子心切的冯女士听到律师这样说,当即交给张律师四万元用于支付赔偿款。原以为会收到儿子从轻发落通知的冯女子却发现了一个更闹心的事情,张律师不见了。

  讨要说法 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法庭

  在支付过张律师四万元后,冯女士就发现联系律师变得困难,最后这个律师干脆人间蒸发、不知去向,用于支付受害人的四万元赔偿款也被律师据为己有,震惊之余的冯女士只得找到事务所要一个说法。

  然而该律师事务所却告知冯女士,此事只是张律师的个人行为,与事务所无关。事务所一个负责人对冯女士解释,律师事务所当初是与她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上写得很清楚,只承担刑事辩护,目前已经履行了协议,至于民事赔偿部分,事务所方面并没有指派张律师去代理,冯女士给的四万元钱,事务所也没有收取,更没有让张律师去收钱,所以,这件事与事务所没有关系。

  听到这样的解释,冯女士不能接受,张律师是事务所指派给自己的,事情也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自己完全是基于对律师的信任才将钱交给律师用于帮助儿子减责,现在张律师跑了,律师事务所当然应该就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双方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3年12月6日,冯女士将该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四万元现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官断案 律师事务所担责赔钱

  河溪法庭在受理该案后,庚即着手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协议》,并指派其工作人员张律师作为辩护人,张律师以获得刑事受害人的谅解为由,向原告收取四万元现金,并签下收条。但张律师收取原告的“赔偿款”后却将其据为己有,其行为属于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该不当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冯女士四万元,诉讼费由律师事务所负担。( 邓斌 记者 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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