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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张卡取走1.8万元 被判15个月还罚2万
2014-03-27 15:41:41   来源:   

一个男子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发现他人遗忘的一张处于取款状态的银行卡,于是他立即使用这张卡分9次取钱1.8万元。昨(26)日,记者从顺庆...

     一个男子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发现他人遗忘的一张处于取款状态的银行卡,于是他立即使用这张卡分9次取钱1.8万元。昨(26)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3月21日一审以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5月27日,市名高女士在顺庆区人民中路一银行ATM机取钱后,忘记将银行卡取出,就匆匆离开了。随后,一名男子王某在该ATM机取钱时,发现有一张银行卡并处于可以取现的状态,于是就冒用被害人高女士的身份,连续9次取出现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随后将取得的这1.8万元挥霍一空。高女士报案后,民警很快根据银行监控录像等资料,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将其抓获归案。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另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害人的损失没有进行赔偿,法院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于3月21日一审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依法判处王某向被害人退赔1.8万元人民币。
  信用卡犯罪最低罚2万元
  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雷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都是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本案被害人遗忘的银行卡是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所以被告人构成信用卡犯罪。信用卡诈骗罪依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并处罚金的最低限额为2万元。(何海洋 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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