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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保安推搡受伤 法院:由用工单位赔偿
2017-11-20 09:16:06   来源:南充晚报   

  一名80多岁的退休职工回公司向领导反映问题,被公司租住大厦的一名保安禁止入内, 推搡中致老人右手3根指头被严重划伤。当事保安系某保安公司派遣到负责该大厦物业管理的一家物业公司担任安保工作。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该物业公司赔偿老人各项损失1万余元。

  A 老人反映问题 被保安推搡受伤

  80多岁的钟朴(化名),系某建筑公司退休职工。2016年11月18日上午9时许, 钟朴来到顺庆区金鱼岭路某大厦一楼大厅, 准备上楼找原公司领导反映他的工龄计算方面的问题。 他原供职的建筑公司租住在这幢大厦十一楼和十二楼。当时在大厅值班的保安员叫戴冲(化名),是南充某保安公司派遣到一家物业公司担任安保工作的人员, 该物业公司系这幢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 因为那家建筑公司有规定,未经允许不得上楼,戴冲便不让钟朴上楼,并叫其离开。钟朴不愿离开,双方争执起来,戴冲在推搡钟朴的过程中,导致钟朴的右手中指、食指和无名指被大厅指示牌划伤。随后,钟朴来到南充市中医医院进行住院治疗。11月20日, 医院对钟朴右手3根受伤的指头进行清创和神经探查修复术。11月24日钟朴出院。住院期间产生住 院 费 10372.88 元 , 后 医 保 报 销 6012.88元。2017年2月21日,通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钟朴后续医疗费1500元;护理时限36天,每天需1人护理; 营养时限30天, 预计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800元。后经事发地辖区派出所调解未果,钟朴遂于2017年3月27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状告保安戴冲、 南充某保安公司和自己退休前所在的建筑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立案受理后,应原告钟朴申请,依法追加负责事发地大厦物业管理的某物业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在本案诉讼中,原告钟朴自愿撤回对保安戴冲的起诉。

  B 伤者状告三家公司 索赔1万余元损失

  法庭在开庭审理本案时, 原告声称,2016年11月18日上午9时, 我到某建筑公司找领导了解工龄计算情况, 本人先在大厅的板凳上等保安戴冲请示领导, 戴冲未请示领导直接让本人离开, 并将本人向外推搡,导致本人右手3根指头被大厅指示牌严重划伤,合计花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4634.86元。 原告钟朴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其医药费、 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计14634.86元。

  被告保安公司辩解称,戴冲系本公司保安,派遣到某物业公司执行安保任务,戴冲是在正常履行职务行为,即使造成原告损害也应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被告建筑公司辩解称,事情发生地点在一楼大厅,我公司办公地点在大厦十一楼和十二楼,当时是保安公司的保安在值班,事情发生与我公司没有关系。同时原告是我公司退休员工, 经常来公司找领导,他的很多事情经社区、派出所及公司多次调解处理未果, 所以公司领导曾给保安吩咐,未经允许,不得上楼,以免扰乱办公秩序。

  被告物业公司在法庭上称,我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是事实,保安公司派遣戴冲到我公司实施安保任务。

  C 当事保安担责八成 由用工单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钟朴作为建筑公司的退休职工, 到公司反映问题, 合情合理,即使公司有规定,也应该合理合法地劝说、解释,或及时向公司汇报,妥善处理,严防事态的扩大。 但戴冲未考虑到钟朴是退休职工,且年事已高,却采取比较粗暴的方式,让原告离开,结果在推搡过程中,原告手指被划伤,戴冲对此存在过错,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原告与戴冲在语言和行为上不克制, 造成事态扩大,双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但原告受伤是戴冲不当行为造成的, 戴冲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钟朴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受伤造成损失承担责任比例为20%,戴冲承担80%。因戴冲是某保安公司员工, 派遣到某物业公司从事安保工作, 物业公司系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物业公司对戴冲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建筑公司和保安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 原告要求此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对原告钟朴的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等各项损失确认为12747.5元。原告钟朴自行承担20%即2549.5元,被告物业公司承担80%即10198元。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钟朴赔偿各项损失10198元。(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被派遣人员致人损害用工单位将承担责任

  律师雷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一般情况下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侵权, 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职工依附于两个单位,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一个是实际用工单位。 如果职工因工作造成侵权,侵权法规定原则上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由实际的用工单位担责。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原标题:保安推搡 老人受伤 法院:担责八成由用工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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